韬安娱乐法综艺娱乐节目衍生开发的权利版图

  “衍生开发”是“长尾理论”在文娱行业的一种直观的实践。自美国人克里斯·安德森的“长尾理论”面世以来,慢慢的变多的行业已经意识到,长尾市场正在成为各个行业、产业、领域无所不在的现实。在这极富潜力的长尾市场面前,国内的影视、动漫、综艺行业先后将开发的目光投入衍生领域。但与影视、动漫不同,综艺娱乐节目从生产方式、生产内容再到播出方式均有其特殊性,对综艺娱乐节目衍生开发的研究不能简单移植影视、动漫领域的理论和经验。于是,本文希望回归综艺娱乐节目的基本构成要素,重新去探究综艺娱乐节目衍生开发的立足点,同时,作为一篇法律人写就的文章,本文将以“权利意识”为切入点,重新梳理综艺娱乐节目和它的衍生开发所涉及的权利版图,以期为综艺娱乐节目衍生开发产业提供一些新的思考通路。

  综艺娱乐节目,是以娱乐性为主的综合性视听节目。作为一档综艺节目,它应该具备哪一些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这些构成要素须得可以定义一档完成的综艺娱乐节目,并可以使一档综艺娱乐节目区别于别的形式的视听作品、区别于另一档综艺娱乐节目?笔者将一档综艺娱乐节目的构成要素界定为内容、艺人、平台三大构成要素。其中,综艺娱乐节目的内容,包括节目的录制及拍摄成果,以及组成综艺娱乐节目的角色设计、环节安排、场景、道具等节目元素;综艺娱乐节目中的艺人,包括参与录制、拍摄综艺娱乐节目自带流量的明星嘉宾,以及通过特定的综艺娱乐节目选拔出来的新兴艺人,其身份包括明星、爱豆、歌手、辩手、脱口秀演员、厨师,以及新兴的星素结合类综艺娱乐节目中的“素人”等;综艺娱乐节目平台,同时具备综艺娱乐节目的传播渠道与综艺娱乐节目形态的定义者两重属性(例如国产电视综艺娱乐节目诞生于国家级电视台主导的晚会节目类的宏大叙事,随后伴随着各省级电视台的上星而迎来繁荣期;网络综艺娱乐节目得益于视频网站实力的发展;短视频平台的兴起则催生了一批以“小而精”为特点的微综艺),并可以基于平台资源优势为综艺娱乐节目衍生开发进一步赋能。内容、艺人、平台这三者,像一个空间坐标系的xyz轴,共同撑起了一组立体的对综艺娱乐节目的衡量维度,缺一不可。此外,每一档综艺娱乐节目的诞生都依赖于内容、艺人、平台这三重要素,只不过三重要素在该综艺娱乐节目中占据的比重、表现形式、发挥的作用各有千秋,三重要素的具体呈现方式,共同组成了一档综艺娱乐节目区别于另一档综艺娱乐节目的标志。

  不同于影视、动漫作品这样天然被赋予了著作权权能的文化产品,综艺娱乐节目所对应的权利在理论上有些模糊,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承认综艺娱乐节目之上承载着多元的利益和价值,并基于相关利益和价值推动综艺娱乐节目衍生开发事业的发展。借用新制度经济学中有关“权利束”的概念,笔者进一步将综艺娱乐节目的三大构成要素对应的权利和利益界定为“以内容为核心的权利和利益”、“以艺人为核心的权利和利益”,以及“以平台为核心的权利和利益”。这束权利不仅涵盖了权利/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也包含了权利/利益类型以及载体的多样化,一档综艺娱乐节目权利束中的这三类权利的内涵、外延和利益,构成了这档综艺娱乐节目进行衍生开发的基础,同时,综艺节目衍生开发的实施也将受限于这三类权利的边界。

  从综艺节目的“权利束”出发,能更加进一步将综艺娱乐节目衍生开发的类型概括为:以内容为核心要素的衍生开发、以艺人为核心要素的衍生开发,以及以平台为核心要素的衍生开发。值得一提的是,以内容、艺人、平台为核心要素标志来分别界定不同方向的衍生开发类型,更多是一种理想型(ideal type),只是为了认知和分析方便而构建的类型化概念,而在现实的衍生开发活动中,鲜少出现仅涉及某一个综艺娱乐节目要素的衍生开发,无论朝哪一个要素方向启动衍生开发,都需要兼顾另外两个维度的权利能够给大家提供的配合度及权利边界。

  综艺娱乐节目的内容,包括节目的录制及拍摄成果,以及组成综艺娱乐节目的各项节目元素,二者均具有可供衍生开发的价值潜力。

  2014年前后,国内卫视批量引进境外综艺“版权”或模仿境外节目模式拍摄国产真人秀综艺,综艺娱乐节目IP以及IP化打造的概念如同“影视IP”一样被深深植入了节目制作者的脑海。彼时的IP化打造模式,其实是一手纵向抓节目正片IP的系列化(即综艺娱乐节目的续集),一手横向抓节目周边视频的多样化,两手都在抓,但前者是主流(例如《爸爸去哪儿》《我是歌手》《中国好声音》《奔跑吧兄弟》《极限挑战》系列),后者往往仅是填补节目正片播出前后的时间空白并进一步稳定收视群的手段(例如浙江卫视在当期《奔跑吧兄弟》正片播放完毕后,会播出以节目为幕后花絮为核心的辅助性节目《跑男来了》)。自2017年各网络视频平台自制的网络综艺兴起,平台利用在影视作品领域“某某明星CUT版”“某某剧幕后花絮”等正片周边化视频的播放所积累的经验,在综艺娱乐节目IP的横向衍生开发维度大施拳脚,例如芒果TV自制的《明星大侦探(第二季)》同步推出了仅供VIP会员观看的还原案件真相的衍生节目《名侦探俱乐部》,爱奇艺将《中国有嘻哈》的魔王踢馆赛的赛程内容制作成VIP会员专享的衍生视频,在观看习惯的培养下,如今当我们再看到《演员请就位》裂变出的《导演请指教》《演员这碗饭》《演员排练室》来,便已经习以为常。

  事实上,综艺娱乐节目纵向维度的系列化衍生,与横向维度的周边化衍生背后,所依靠的权利基础有所区别。就纵向维度的综艺娱乐节目系列化衍生开发而言,系列化节目的开发权归属是该类衍生的核心。如节目的制作者与节目的平台方本就是同一主体,倒不涉及争夺或限制系列化节目开发权的问题(如芒果TV打造的《明星大侦探》曾衍生开发为由湖南卫视播出的电视综艺《我是大侦探》,再如优酷自制了多档《这!就是》系列综艺娱乐节目);但如综艺节目的平台方与节目的制作方分属不同主体,平台方往往一定要通过合同的约定取得与制作方共享某个综艺娱乐节目从制作到开发续集的权利,或者通过合同约定限制节目制作方与其他平台合作开发与该节目形式类似的节目,如此才能维持某一综艺娱乐节目IP的系列化节目不至于“旁落”。就横向维度的综艺娱乐节目周边化衍生而言,实际涉及的是节目制作方对于节目录制“废片”(即未纳入节目正片的镜头和内容)进行重新剪辑与再利用,以及对艺人在节目非正式录制期间的活动进行记录并播出的问题,为此需要处理好节目制作方与参与节目录制的艺人层面的关系,避免艺人通过合同约定排除节目制作方拍摄、使用其出镜的非正式节目片段的权利。

  组成综艺娱乐节目的各类节目元素,包括角色设计、环节安排、场景、道具等。为进一步分析的便利,笔者将根据综艺娱乐节目内容在核心元素构成上的差异将国产市场上拥有较强衍生开发价值及代表性的综艺娱乐节目分为如下类别。其余诸如近一两年火爆的观察类真人秀,亦或是传统综艺娱乐节目类型中的婚姻交友介绍类节目、访谈类节目,因此类综艺娱乐节目所呈现的更多是各类人和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在衍生开发领域的潜能有限或开发类型较为常规,在此按下不表。另需特别说明的是,强调某一核心元素在该类综艺娱乐节目中的突出地位,仅是因为该元素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而非意味着其他元素在该一类节目中不存在或不重要:

  生活体验类真人秀,该类型的综艺娱乐节目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包括《爸爸去哪儿》《向往的生活》《花儿与少年》《中餐厅》《亲爱的客栈》《挑战吧!太空》等。它是以明星嘉宾前往某个线下实体的景点、场所进行活动为核心元素的综艺娱乐节目,其衍生开发的潜力除了参与节目的嘉宾外,可以围绕相应景点、场所的再开发展开,包括与拍摄地景点进行围绕节目名称、标识、口号、海报等的授权推广合作,或者以品牌授权的形式将节目中的自制场景打造为线验中心等。

  户外竞技类及室内游戏类节目,该类型的综艺娱乐节目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包括《奔跑吧兄弟》《极限挑战》《王牌对王牌》《快乐大本营》《明星大侦探》等。它是以明星嘉宾亲身参与节目游戏、竞技、扮演推理等具有道具辅助性和娱乐性的环节为核心元素的综艺娱乐节目。在传统的综艺行业分类中,户外竞技类真人秀、室内游戏类真人秀、明星角色扮演类真人秀被习惯性地看作不同类别,但从衍生开发的潜力来看,三者兼具的衍生开发潜力均围绕明星嘉宾以及节目游戏环节展开,例如可以将节目中的某个游戏环节打造为可供观众线验的产品或道具(如《明星大侦探》尝试打造过线下搜证体验专区,亦尝试开发可供观众自行体验的“剧本杀”道具)。

  以推广美食及其他实用品为元素的节目,该类型的综艺娱乐节目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包括《舌尖上的中国》《锋味》《风味人间》《铁甲雄心》《上新了故宫》等。它是以各类可吃、可玩、可用的产品为核心元素的综艺节目,其衍生开发的潜力集中围绕节目中相关可吃、可玩、可用的产品展开,能够最终靠与电商合作销售节目中涉及的产品(如《铁甲雄心》在天猫销售节目同款铁甲、《舌尖上的中国》在电商销售各种节目周边美食),将节目中涉及的美食打造为食谱或创作与食物有关的故事(如《拜托了冰箱》推出的同名图书),建立美食、衍生品的长期或快闪体验店,或者落地举办美食文化节、铁甲文化节等的方式实现衍生开发。

  演绎类真人秀,该类型的综艺娱乐节目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包括《我就是演员》《演员请就位》《幻乐之城》《朗读者》《一本好书》等。它是以对各类在先作品(小说、音乐、影视作品等)的演绎为核心的综艺娱乐节目,此类节目进行衍生开发需格外的注意与节目相关的在先作品权利人许可的作品权利范围。以《一本好书》为例,该节目的形式是将经典名著片段以舞台表演的方式等介绍给观众,在取得其所演绎的在先作品权利人许可(或选取本就已确定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的前提下,节目制作方未尝不可采用将节目中所介绍过的图书排练成话剧组织“一本好书系列话剧巡演”的方式来进行衍生开发。

  根据前述各类节目元素及其组合程度的不同,综艺娱乐节目的内容可能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维度所对应的合法权益及竞争利益(但也需明确,虽然综艺娱乐节目由节目制作方打造,但并不代表该节目所及之处,均处在节目制作方的竞争利益所涵射的范围内),节目制作方基于对相关元素的打造享有使用权和进一步开发的权利,并可能根据节目制作方对相应元素开发、宣传、投入、使用情况而享有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阻止他人模仿、冒用的权利,这些共同构成了综艺娱乐节目在内容维度进行衍生开发的权利和利益基础。在此基础上,节目制作方能够最终靠节目品牌授权等方式(或者可以借鉴“特许经营”的基本理念),将节目的商标或未注册为商标的名称、logo、宣传语等打造为节目的品牌,并与合作方围绕前述具有衍生潜能的类型进行衍生开发合作。当然,如相关合作涉及来自艺人或在先作品的权利的,节目制作方还需要取得相应权利以供衍生开发之用。

  在综艺节目的三大构成要素中,艺人要素是很重要的要素,也是衍生开发阶段的合作方非常看重的衍生开发对象,开发范围涵盖传统的艺人周边产品、游戏、粉丝经济等,也可以涵盖艺人二次元形象的授权开发。这些对象的权利基础是以艺人的个人形象资产为中心的人格权利和权益,包括艺人的肖像、名称(包括姓名、艺名、有识别性的昵称等),还可以囊括以艺人的形象为基础打造的二次元形象(例如艺人黄子韬的官方二次元形象“韬斯曼”、艺人迪丽热巴的官方二次元形象“迪丽冷巴”)所含有的各项权利及权益,对应民法上的人格权权利,并有可能构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和竞争利益。对该类艺人元素的开发,要尤其注意取得对艺人形象资产的管理权,或者取得艺人、经纪公司方面的授权许可。

  此外,艺人要素所对应的权利和利益还包括艺人的经纪利益,即决定艺人能否参加影、视、综、舞台剧、现场活动等形式的表演,决定艺人能否进行商务合作等的权利(当然,有的艺人将该决定自身演艺事务的权利保留在自己手中,有的艺人以各种独家、非独家的形式将该经纪权利及利益让渡给经纪公司)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此类权利及利益的衍生方式较常出现在偶像选拔类节目的衍生开发中,即以明星、爱豆、歌手、辩手、脱口秀演员、厨师等艺人的养成为核心元素的综艺娱乐节目(例如《超级女声》《明日之子》《创造101》《偶像练习生》《中国有嘻哈》等),其衍生开发的潜力将围绕艺人的养成过程以及经由综艺娱乐节目养成的艺人/团体展开,如腾讯、爱奇艺分别为从节目中走出的偶像男团、女团们制作《横冲直撞20岁》《火箭少女101研究所》《青春的花路》《限定的记忆》《UNINE蹦吧》等系列综艺娱乐节目,安排男团、女团成员们演唱各类单曲、电影推广曲,召开演唱会等,再如以深度辩论为核心的《奇葩说》则围绕节目的明星选手们打造了一系列节目、知识付费产品(例如以选手肖骁为核心的微型脱口秀《少奶奶的御花园》、与喜马拉雅FM合作的知识付费产品《好好说话》等)。就此类衍生开发形式怎么来实现对艺人的“绑定”,具体能够最终靠与选手签署独家经纪约、与选手所在经纪公司签署共享经纪约的方式实现,在经纪约的控制下,经由节目选拔的艺人参与衍生节目、活动并由节目制作方享有一定的收益都更有保障性,此外,在不具备以经纪约的形式锁定艺人的条件下,也可以将艺人参与节目制作方打造的衍生节目、衍生活动明确约定为其合同义务,或者与艺人签订关于参与衍生作品开发的预约合同等形式来实现节目制作方的权利和利益等。

  总之,艺人作为综艺娱乐节目的核心要素,由于相关权利和权益基础非常有可能归属于市场上的其他主体享有,当节目制作方试图开发相应的要素时,就需要想办法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对价获取相应的权利和利益。一档综艺娱乐节目能轻松的获得多少以艺人为核心的权利和利益,关系到该节目及其衍生开发的成果能得到的艺人参与的程度,以及与节目相关的艺人形象资产在长尾阶段可供开发的程度。

  在探究综艺娱乐节目衍生开发潜能的维度,平台提供了三种可能:其一是平台作为一档综艺娱乐节目的最终输出渠道,其本身享有一定基数的观众基础和价值,它影响着一档综艺娱乐节目本身成为头部IP的可能性,进而影响该节目进行长尾开发的空间;其二是综艺娱乐节目与广告主的合作方式,最终要通过平台的渠道播出和实现,让各类商业广告借由平台露出、实现广告合作的权益是一档综艺娱乐节目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其三是平台背后之平台的产业链布局,以及该平台调动周边资源的能力,它影响着一档综艺娱乐节目形成衍生开发集群效应的可能性。当然,从现实中的综艺娱乐节目制作方式来看,在衍生开发维度“平台”的内涵更为宽广,可以包括已经与平台合作的,或终将与平台合作的节目制作公司,其权利可能包括广义的制作权、招商权、播放权,利益也产生于此。总之,相关以平台为核心的权利和利益,是在探讨综艺娱乐节目衍生开发维度不可或缺的一束权利。

  综艺娱乐节目的招商,以及基于综艺娱乐节目与广告权益的绑定所实现的价值增益,也属于广义的基于综艺娱乐节目进行的衍生开发活动,这个环节将涉及节目制作方、平台方、广告主、节目嘉宾四组主体的关系。其中,尤其值得警惕的是节目招商及商业权益实现的环节可能涉及到的关乎前述四组主体相关权利的问题:

  (1)综艺娱乐节目的招商权。在常规情况下,制作综艺娱乐节目的节目制作方享有对于综艺娱乐节目商业内容合作的招商权,播放综艺娱乐节目的平台则享有为基于综艺节目播出所对应的一系列招商的权利,在现实中,节目制作方和平台方在各自招商时并不能够做到“井水不犯河水”。随着商业招商权益实现方式的多样化,节目制作方所招揽的商业合作与平台方可能招揽的商业合作在品牌、合作形式、合作限制方面都可能会产生冲突,进而导致节目制作方、平台方各自存在对广告主违约的风险。因此,在综艺娱乐节目的招商环节开始前,需要节目制作方、平台方为招商权的行使方式、招商渠道、广告形式、合作产品/品牌等事先作出规划和安排,规避发生招商位置、招商内容冲突的潜在风险。

  (2)综艺娱乐节目招商过程中的宣传权及商业标识使用权。综艺娱乐节目的招商工作往往在节目的前期筹备阶段即已开始,该阶段往往仅能确定节目制作方与平台间合作的意向、节目嘉宾参与节目的意向,各主体间非常有可能尚未达到可以签署正式合同的程度,但节目的招商工作却不能因此停滞。在招商过程中,如果节目制作方或平台方主体未经许可使用了另一方主体的名称、商业标识,或者使用了艺人肖像,则存在潜在侵权风险,同时,如果在招商的表述中“言之凿凿”地宣布已经与某些尚仅有接洽意向的主体达成正式合作,恐有构成虚假宣传的风险。因此,需要综艺娱乐节目各招商主体在进行前期招商时,谨慎地对待需使用合作方名称、商业标识、艺人肖像等的情形,以及对外宣传表述蕴含的潜在风险。

  (3)综艺娱乐节目招商权益实现过程中的其他风险。综艺娱乐节目招商权益的实现,需要同时满足节目制作方、平台方、广告主以及节目嘉宾四方的权利要求,对于广告主而言招商权益需要以约定的形式、时长兑现,对于节目嘉宾而言节目招商权益的实现不能侵犯艺人个人的人格权利,对于节目制作方和平台方而言则需要协调这两对关系,配合完成招商权益的兑现。此过程中需要非常注意新的技术条件引发的风险,例如如今的平台方已能利用AI技术以3D或平面方式在节目中植入广告素材到节目内场景,使得植入的广告素材与节目场景在视觉效果上融为一体,如未得到节目制作方的同意,有较大可能会侵犯节目制作方对于综艺娱乐节目影像作品的修改权,或者令节目制作方面临对其广告主违约的风险,另一方面,将相关广告素材植入与艺人同框的画面,亦有可能侵犯艺人权利、构成对节目嘉宾的违约,这些都需要综艺娱乐节目各相关主体谨慎对待。

  衍生开发,是将单一维度的文化产品打造为链状、网状的文化产品集群的活动。衍生开发的成果是一些作品、产品,但衍生开发的对象不必然是作品、产品的全部。衍生开发的对象实际指向的是那些文化产品背后的诸多权利和利益,它们在文化产品背后生成、在文化产品背后流转,它们让文化产品更丰富,让衍生市场更繁荣。是以,本文有意回避了学界至今仍争论不休的综艺娱乐节目以及节目模式的法律身份问题,尝试从更微观的节目构成要素入手展开论述,不妥之处欢迎交流、指正。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